• 9610诞生】海关总署公告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

    政策汇总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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